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藝術與科技中心
電腦音樂教室管理辦法
95.02.27中心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並開始施行
一、宗旨:
1. 為有效管理本中心電腦音樂教室之器材與設備,特訂定本辦法。
二、使用資格:
1. 電腦音樂教室之器材設備及空間開放使用對像為本校之教師、學生、專任職員與研究助理。
2. 使用人員必須為從事正當教學、研究、創作等相關活動。
三、管理人員:
1. 電腦音樂教室設專任助理一名,須熟悉電腦音樂軟體硬體操作,負責管理電腦音樂教室開放、器材維護及器材使用。
四、開放時間:
1. 週一至週五,上午 9:00 至 12:00;下午 1:30 至 5:00,無課程進行時。
2. 電腦音樂教室內有課程進行時,不對外開放,課程以外之使用者必須離開。
3. 需使用電腦音樂教室授課之各教學單位,需於開課之前一學期,在教務處課務組「申請開課截止日」前,向藝術與科技中心提出申請,以便協調規劃時間。
五、電腦音樂教室設備使用規則:
使用電腦音樂教室各項設備須遵守下列規定:
1. 使用者進入時,需將證件繳交管理人員,並接受管理人員指定使用機器, 未攜帶證件者不得進入使用。
2. 使用設備若有損壞,願負賠償責任,若因損壞影響教學或他人使用者,則由中心決議處理。
3. 嚴守開放使用時間。若有機器不夠使用之情況,每人每次以二小時為限。
4. 電腦音樂教室內禁止吸菸、飲食、或使用其他違禁品。
5. 使用電腦音樂設備需配帶耳機,若需使用監聽喇叭以不影響他人為原則。
6. 教室內使用監聽喇叭進行聲音測試時必須關門,以免影響本中心其他人員工作。
7. 未經管理人員許可,不得拆除或安裝電腦音樂相關設備、任何軟體、各種接頭接線及周邊設備。
8. 設備使用完畢,自行負責檔案備份與垃圾清除,並恢復所有設定。
9. 若有協同人員共同使用設備,其行為由申請人負責。
10. 授課教師必須尊重教室內原有設備擺設及接線方式,若有臨時調整變更擺設及接線之需要,須與管理人員協商,並於課後復原。
六、本辦法經藝術與科技中心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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