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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09
藝科中心表演科技實驗室管理及器材借用管理辦法(0509)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藝術與科技中心

表演科技實驗室管理及器材借用管理辦法

95.04.25中心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並開始施行

一、 宗旨:

1. 為有效管理本中心表演科技實驗室與設備,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二、 使用資格:

1. 表演科技實驗室之空間與電腦使用,因為教學研究工作之進行、資料之管理與服務系統之運作,故僅限於參與研究計畫之人員與合作單位使用。

2. 表演科技實驗室之部份器材設備開放給本校之教師、學生、專任職員與研究助理使用。

3. 開放外借之器材項目請參考實驗室每半年公告之「外借器材清單」。

4. 使用人員必須為從事正當教學、研究、創作等相關活動。

三、 開放時間:

1. 實驗室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09:00~12:00及13:00~17:00。

2. 器材設備開放可借用預約登記時間為週一至週五09:00~12:00 及13:00~14:00。

3. 表演科技實驗室若有教學、計畫會議、研究會議或進行研究實驗時,不對外開放。

4. 實驗室若有重要或緊急事項,需使用開放外借之設備時,得以優先使用,原時段借用之單位,另安排借用時間。

四、 表演科技實驗室使用規則:

1. 若非實驗室或合作單位人員,得先與實驗室管理人員辦理登記交換證件,始得進入。

2. 實驗室研究人員或合作單位人員,使用實驗室設備與器材時均應善加愛護,並依據各組設備使用規範之規定使用。使用上有任何疑問,請與資訊設備管理人員連絡。

3. 使用實驗室外借設備時,嚴禁喧嘩與嘻戲,若有影響實驗室人員或合作單位研究工作進行時,實驗室人員得以驅離,並送交中心決議處理。

4. 表演科技實驗室內禁止吸菸與使用其他違禁品。

5. 表演科技實驗室外借設備請遵守『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藝術與科技中心表演科技實驗室管理及器材借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五、表演科技實驗室器材借用管理規則:

使用表演科技實驗室各項設備須遵守下列規定:

1. 使用者進入時,需將證件繳交管理人員,並接受管理人員指定使用機器, 未攜帶證件者不得進入使用。

2. 使用設備若有損壞,須負賠償責任,並交由本實驗室決議處理。

3. 使用動作分析儀器及相關器材者,需有專業操作能力及八小時教學課程證明資格。

4. 嚴守開放使用時間。使用以二小時為限,並接受本實驗室之協調。

5. 未經管理人員許可,不得拆除或安裝電腦、儀器相關設備、任何軟體及其他周邊設備。

6. 設備使用完畢,請恢復所有設定及清理還原使用場地。

7. 若有協同人員共同使用設備,其行為由申請人負責。

8. 借用器材設備範圍:請參考實驗室每半年提供之借用器材清單。

9. 器材借用與使用原則上以本實驗室研究教學為優先,相關課程教學次之,校內其他課程再次之,校內師生研究創作又再次之;預約時間若有衝突,請事先協調;若遇特殊情況,則由本實驗室判定。

10. 借/還器材之手續必須由申請人親自辦理,並繳交身份證明文件(學生請繳交學生證)。

11. 若有違反規定者,停止使用與申請權利兩週,累計違規三次者停止使用與申請權利三個月,態度惡劣屢勸不聽者,使用資格無限期停止,違規情節嚴重者,由中心或校方按校規處理。

六、器材借用申請程序:

1. 於表演科技實驗室開放時間向管理人員申請辦理,填妥本中心所製之「表演科技實驗室器材借用申請單」,並說明借出器材的理由及時間於一週前提出申請。

2. 學生必須經由所屬系、所之所長、系主任或任課老師核可簽章。

3. 填妥申請表及保證書並繳交證件後,由管理人員審核簽章並點交確認。

七、本辦法經藝術與科技中心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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