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藝術與科技中心徵藝術行政職代一名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藝術與科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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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
[徵才]藝術與科技中心徵藝術行政職代一名

一、藝術行政工作項目:

(一) 跨領域藝術相關活動與專案執行

(二) 外賓參觀接待與科技藝術作品導覽

(三) 中心社群媒體管理與維護

(四) 其他行政事務辦理及交辦事項

二、公告起迄日:自113年5月2日至113年5月23日。

三、聘用期間:自113年6月3日起至正職人員報到完成日止。年終依本校年度考核作業辦理續聘。(依核定日期調整)。

四、待遇:月薪為新臺幣39,026元,享勞健保。

五、資格條件:

(一)學歷: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授予之碩士學位,或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授予之學士學位。

(二)專長:

具展覽、演出相關活動執行或製作經驗。
具社群媒體管理維護經驗。
熟Office電腦文書作業,具文字撰寫、行政事務處理能力。
善溝通協調、口齒清晰、具應變能力。
具英語或其他外語溝通能力、熟攝錄影器材操作或多媒體製作軟體者佳。
六、上班時間: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並需配合晚間及假日輪值。

七、其他:

(一)加班: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特別休假:依勞基法規定日數辦理。

(三)試用期:試用期3個月,再依其表現考核是否續聘,通過期滿考核合格者,正式聘僱;不合格者終止契約。

(四)本校得視需要錄取正備取各1名。

(五)三等專員進用具碩士學位或具大學學歷有擬任職務相當工作經驗3 年以上者,以296薪點起敘(月薪為新臺幣39,026元)。進用大學學歷者,以256薪點起敘(月薪為33,751元),連續服務滿3年後,服務成績優良者,服務單位得專簽改敘296薪點。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僱用;如僱用後經本校查察受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解僱。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九、應徵方式:請備妥下列資料合併成一個PDF電子檔,檔名為「應徵藝術與科技中心職務代理人,Email至電子郵件: cat.tnua@gmail.com 。合則約談,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時,恕不退件或另行通知。

(一)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二)證照專長等證明文件影本

(三)個人自傳履歷表

(四)工作經歷證明文件(社會新鮮人免附)

十、如有任何問題請洽: 林小姐 ,電話:2896-1000轉分機 2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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