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藝術與科技中心 徵教育部前瞻顯示競賽計畫 專任助理一名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藝術與科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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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徵才]藝術與科技中心 徵教育部前瞻顯示競賽計畫 專任助理一名

一、職 稱:專任助理

二、工作項目:

(一) 協助辦理前瞻顯示科技之專題競賽活動。

(二) 協助辦理前瞻顯示科技落實於場域應用之技術支援。

(三) 協助執行計畫案行政事務。

(四) 其他相關交辦事項

三、公告日期:113年4月1日

四、聘用期間:自113年4月15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依實際核定日期辦理)

五、待遇:依「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接受委託、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學士級第1~3級敘薪(新臺幣33,800~35,668元),並依法投保勞、健保及提撥退休金。

六、資格條件:

(一)未具學生身分。

(二)學歷:大學畢業。

(三)專長:顯示科技、多媒體、或傳播等相關專長。

七、上班時間: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並需配合晚間及假日輪值。

八、其他:

(一)加班: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特別休假:依勞基法規定日數辦理。

(三)本校得視需要錄取正取1名、備取1名。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僱用;如僱用後經本校查察受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解僱: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十、應徵方式:應徵者請備妥下列資料,並註明應徵職稱,於113年4月8日前Email至carven@gmcc.tnua.edu.tw。

(一)最高學(經)歷證明文件

(二)證照專長等證明文件影本

(三)個人自傳履歷表

合則約談,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時,恕不退件或另行通知。

十一、洽詢:若有任何問題,請電洽(02)2896-1000轉2103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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